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民申1302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建公司)、郑启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照片一张,拟证明讼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二、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因***并未对该项主张进行说明,本院不予审查。三、关于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是伪造的问题。***在一审过程中已于2019年7月3日签收了荣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副本,并于2019年8月14日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质证,***关于上述证据为伪造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四、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2019年8月14日庭审笔录和二审法院2019年11月26日质证笔录的记录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已经各方当事人充分质证。五、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即讼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问题。***据2019年1月30日签订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安装承包合同书》和《铝合金模板安装承包补充协议》向荣建公司、郑启贞主张讼争工程的工程款。上述合同均载明工程发包人为荣建公司,承包人为***、***,由郑启贞在合同落款甲方代表处签字,由***、***在合同落款丙方处签字。首先,关于讼争合同的发包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讼争合同由郑启贞以荣建公司名义签订,荣建公司实际履行,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明确主张郑启贞有权代表荣建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讼争合同的发包人应为荣建公司。其次,关于讼争合同的承包人的问题。上述合同均明确载明***、***为承包人,但并未对二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明确分别约定,因此***和***就讼争合同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据此,原判决认定讼争工程由荣建公司发包,由***、***共同承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恩强 审 判 员  严 琛 代理审判员  郑 鸿
书 记 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