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7734号之一
原告: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人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任晓,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原告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3,154.40元,合计3,304.40元,由原告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伟忠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