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77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人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任晓,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原告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7734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6,88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26,88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154.40元,由申请人上海易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伟忠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