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035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镇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田,湖南旷镇律师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星。
被告: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选珍。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8.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03.92元(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晓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廖嘉颖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035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镇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田,湖南旷镇律师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星。
被告: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选珍。
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华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8.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03.92元(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晓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