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格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91民初1541号
申请人:江西格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4322813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对面岭路1号丽江公馆2号楼,实际办公地址为章贡区对面岭路1号友尼宝国际酒店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748122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西格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133000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江分理处,账号:36×××62)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西格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号上133000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江分理处,账号:36×××6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