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32138部队、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8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金昌小区****。

法定代表人:绍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38部队,,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江城路

法定代表人:郭轶,该部队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科苑街**

法定代表人:候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38部队、原审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9)冀06民终2599号判决,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302367.5元为基数,自2009年2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1、根据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涉案工程已予2009年1月底竣工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因此,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涉案工程于2009年1月实际交付被申请人使用,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实际交付之日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2019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原66105部队(隶属于32138部队)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竣工后,部队于2009年1月底正式入住,特此证明。”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部队公章及代理人刘志富签字,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被申请人确实是在2009年1月底使用了涉案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原审法院以申请人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9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邢荣允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曲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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