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8180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九园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
被申请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科苑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民。
解除申请人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8180号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现申请人天津华林同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并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齐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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