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821民初1328号
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生于1975年4月24日,住江苏省睢宁县。身份证号:×××。系该公司案涉工程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第三人):都吉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5日,住山东省烟台市,身份证号:×××。
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宋某、被告(反诉第三人)都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张某,被告(反诉原告)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反诉第三人)都吉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人人工费2712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延工期罚款35000元、打架罚款30000元、未完成工程劳务费88067元、垃圾清运费5000元、材料搬运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未完工程劳务费88067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包工不包料),将由其负责施工的泾川县人民医院室内精装修工程第三标段及走廊所有吊顶承包与被告,由被告自备设备组织人员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5天,原告被罚款35000元,且被告都吉龙在宋某的指示下,殴打原告的管理人员,被罚款30000元,同年7月15日,被告在未完成承包工程的情况下,擅自停工闹事,并将设备和人员撤离工地,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原告另行组织工人对未完工程进行施工,支付各项费用95067元,还代为支付被告所带五名员工工资27120元,后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
宋某辩称,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其无钱支付工资,事出有因;关于拖延工期罚款、打架罚款、未完工程劳务费、垃圾清运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都吉龙辩称,其与宋某并非合伙关系,而是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其指派和管理,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尚欠其工资。
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495459.06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1981.84元;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日,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由其负责施工的泾川县人民医院室内精装修工程第三标段及走廊所有吊顶承包与反诉原告,反诉原告依约履行协议,施工完成后,按工程量其工程款应为1125630元,而反诉被告仅认可工程款871714.06元,即使按其认可的工程款,反诉被告仍欠其工程款495459.06元未支付。
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工程款已结清,不认可反诉原告的各项请求。
都吉龙辩称,该案件与其无关,其要求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资。
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工人辛子兴证明,都吉龙向工人出具的欠条;2.工程承包补充协议;3.宋某班组付款明细,王世聪、王长军微信转账凭证;4.已完工程工程量统计表;5.宋某班组付款明细和付款凭证;6.辛子兴等人的证人证言、领款单、收据;7.宋某出具的员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宋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施工协议;2.增加费用签证;3.录音光盘;4.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明细;5.工程结算单。
都吉龙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工资结算表;2.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宋某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包工不包料),将由其负责施工的泾川县人民医院室内精装修工程第三标段及走廊所有吊顶承包与被告,合同约定:包清工,按照统一价格53元/㎡,窗帘及开灯孔不单独计算一包在内,面层乳胶漆不包含。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合同对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及工程质量标准、材料使用和利用进行了相关约定,双方还约定,乙方宋某于每月30日向甲方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甲方代表初步审核,工程竣工后最终以审计工作量予以确认。乙方每月凭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报告向甲方申请工程款,甲方按不高于审定价的70%经财务部批准后支付,甲方保证乙方每人每天生活费100元,从给付乙方的进度款中扣除,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转交下一道工序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3个月以内付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甲方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乙方予以配合,凡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全部或部分原因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通过,乙方即可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合同还对安全文明施工、争议及其解决方式、协议解除等进行了约定。施工期间,应甲方要求乙方对相应工程进行更改施工,增加费用双方以增加费用签证予以确认,2020年6月5日,双方对承包协议进行补充,内容如下:乙方在没有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日擅自停工至6月5日,期间组织工人在工程项目部讨薪闹事,并殴打公司驻项目部负责人,经双方协商和有关监督单位调解,甲方于6月5日下午付乙方进度款15万元(支付工人工资),本次支付后至工程竣工前不再支付,工程竣工前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到项目部讨薪闹事,若再发生类似事件,罚款等经济损失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转入下一道工序,3日后付工程款的95%,剩余5%3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所有工程乙方应于6月6日开工干活,6月25日前全部完成,延期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佐证,且经原、被告双方相互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反观本案,因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宋某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相关结算和决算,而双方又对已完工程量及相应造价亦存在很大争议,根据双方各自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能对各自诉讼请求进行佐证,故对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宋某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双方可在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和决算后另寻他图解决或者向本院起诉。对于都吉龙的工资请求,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驳回宋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费8762元,减半收取4381元由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智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发财
书记员 吕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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