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渝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319号 申请人:***渝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月庄村石材建材市场西平房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庐山南路29号基金大厦15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智军,总经理。 申请人***渝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2260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支冠县支公司业务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