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1执异10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顺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昶信公司)、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伦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东瑞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对施工企业与监管部门、银行前述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全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东瑞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表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设立12×××31账户是其在宿州在建项目的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共管账户,而本案执行的涉案债务非宿州在建项目,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载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第五项目监理部出具《项目在建证明》一份载明“宿州恒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色素、医药中间体项目,由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于2020年3月18日开工,工期12个月,目前已完成合同约定范围的总工程量的70%,2021年3月18日竣工验收,总价暂定为四千万元,以实际审计数额为准。”东瑞公司出具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城中支行的《共管账户承诺书》载明“已在贵行设立共管账号12×××31,并向贵行承诺如下:如我公司未经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而开立共管账户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对外支付款项,贵行有权拒绝支付,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与贵行无关。”及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的《共管账户付款确认函》。 异议人并提交了涉案账户发放给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账单(主办行中间业务批交易成功明细表)20张。
异议人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解除本院(2020)苏0311执3352号执行裁定对东瑞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31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浩 审判员 赵艳鹏 审判员 王继红
书记员 李为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