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临汾某某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33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900380834,住所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汾***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68006900K,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华门东南角华门新天地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段宇阳。
被申请人:段宇阳,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申请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汾***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苏1323民初433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临汾***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宇阳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汾***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宇阳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汾***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宇阳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胥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