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执恢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697531345M,住所地:凯里市环城东路1241号华城景苑四单元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79883277X3,地址:镇远县舞阳镇和平村内。
法定代表人:杨世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对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远支行20×××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杨再琴
审判员  杨 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