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0059号
原告:甘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商贸街6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商贸街6号楼。
原告甘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653元,由原告甘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彦
人民陪审员 谈俊鹏
人民陪审员 方纯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