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4098号
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工业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188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TUXYQ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