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之音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音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之音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4,000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之音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之音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