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1206号
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7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南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润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7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两项合计3437元,由浙江德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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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