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3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水电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845534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1640045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2013)***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8日就地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芦溪县xxxxxxxx机器设备(详见设备清单,以现场现状为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芦溪县XXXXXXXX机器设备(详见设备清单,以现场现状为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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