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3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商城管罚决字(2019)第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城管罚决字【2019】第204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于2020年7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商城管催字【2020】201号《催告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对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内容:一、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000元整(叁万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并对被执行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因被执行人不按期缴纳罚款导致被加处罚款30,000元有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的此观点不能成立,且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复议,亦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因被执行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南京路北清凉寺大道路段施工现场内建筑土方黄土裸露没有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事实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申请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商城管罚决字(2019)第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罚款30,000元;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80×××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提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缴纳罚款。被执行人提交一份手机银行转账单,转入商丘市财政局80×××11账户30,000元,但并不显示转账时间,申请执行人未确认收到被执行人罚款。申请执行人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000元整(叁万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000元整(叁万元整)。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杭德领 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
书 记 员  王兰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