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03民初2453号
原告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涢水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槟榔。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云海天地一期商业街E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铭
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陆市佳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姣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