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赣0821执308号之一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56299.4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51元、执行费3051元,被执行人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债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更名为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7月1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东乡县二中图书馆装饰工程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36×××51账户内的存款22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23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书记员 严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