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8日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
被执行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5执719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5880.72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0元、执行费523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1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163.72元,本院处分5283.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358880.72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5执71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