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羲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泰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辖2号 费县人民法院报送的原告***与被告***、北京泰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涉费县中华奇石城项目系费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且被告***亲属系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原审法院不便审理,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原审法院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北京泰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古建园林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费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本裁定书正本一份及本案的诉讼材料、诉讼费移送平邑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宗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