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执保783号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抚民街3-3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762761773。
法定代表人:郭奇,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英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69617510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葫芦岛海上海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70466168H。
法定代表人:王怀宇,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郭荣,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海上海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郭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0)辽1481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登记号:辽(2017)兴城不动产权第XX号)。
经本院执行,2020年12月25日,我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登记号:辽(2017)兴城不动产权第XX号)。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81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国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