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宁晟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宁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12999号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47.
法定代表人:林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洵,女,1971年2月8日出生,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396095957Q。
法定代表人:程明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峰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西安中科健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中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业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洵、被告西安中科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解峰磊到庭参加诉讼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1000万元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256666(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2月)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300万元,并给付利息2175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主张至保证金还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承包华宇时间城项目,并向被告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后因被告母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对项目内部调整,将总承包由子公司西安中科建设公司变更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劳务部分,后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下欠原告的1000万元保证金中的600万元保证金转为代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西安中科陕西分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约定了退还保证金节点是主体封顶和竣工验收两个节点,到达退款节点时由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由中科陕西分公司通知西安中科建设公司向**实业公司退还相应保证金。2018年2月被告退还400万元,期间占用原告的1000万元保证金达两年之久,已产生资金占用费256666元。2019年4月被告退还了需按工程进度节点退还的600万元中的150万元,下余450元保证金有300万元也已经过了退还节点,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2021年1月18日向被告发出“申请报告”请求退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清退,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中科建设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支付256666元不予承担,因为被告与原告签署的施工协议正在履行期间;对于原告所提出的立即返还3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另签署过一份协议书,明确指出保证金不计息,且根据施工合同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是主体竣工一年内,现在没有到退还节点,另外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关联公司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现不同意退还保证金,承担资金占用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 2016年12月9日签署的《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甲方为西安中科建设公司,乙方为**实业公司,合作项目为华宇时间城三期项目。原告于2016年6月7日至12日分11次向被告转款1000万元,附言均为保证金。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1000万元保证金的收款收据,注明合同履约保证金, 2016年11月原告进场。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华宇时间城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且如约交付了1000万元的保证金,被告出具了进场通知; 第二组:2017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发包方就涉案项目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证明被告已经把项目落实,被告系合法的承包主体。第三组: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与XX城XX段、二标段签订两份劳务分包合同,被告的母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内部调整,将总承包权变成了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第四组:2019年4月4日甲方西安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乙方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丙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丁方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四方协议书,结合劳务分包合同对下欠保证金的返还作出了明确约定一、被告同意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逾期未退还甲方按银行四倍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二、剩余450万元保证金,甲方同意根据丙丁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分期退还,每个退还保证金的节点前,丁方须提前向甲方申报,并由甲方将款项转入乙方账户。三、每次退还保证金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收据,履行款项支付手续,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甲方付清600万元后,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第五组:验收资料,一标段已竣工,二标段主体已封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经到了应退还保证金的退还节点,被告已经超期。第六组:2017年1月1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和原告公司副总签订的备忘录,证明当时被告无法退还保证金,愿承担月息5分的利息。被告中科建设公司对上述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三、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对第五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四方协议第三条约定退还保证金时原告要向被告开具收据履行款项支付手续,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因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中科建设开发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建设工程正在履行,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资金占用费,第六组证据属于复印件,不予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6月向被告交保证金1000万元合作其他项目未成, 2016年12月9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就华宇 时间城三期项目达成协议,由乙方组建项目部承包华宇 时间城三期项目,共分两个标段,其中2.7履约保证金约定: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双方同意分阶段返还,春节前返还乙方保证金500万元,剩余履约保证金待主体封顶完工后无息返还(时间一年内)。2017年4月5日,陕西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承XX城XX村XX段签订“协议书”。2017年4月22日,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内部调整,由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陕西顺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XX城XX村XX段XX楼、XX#楼、15#楼,工期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9月26日;同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责任书”,其中第28条约定:“项目部向公司(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账户交纳工程“综合履约保证金”叁佰万元,本责任书签字生效后由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人将“综合履约保证金”缴纳到分公司账户(鉴于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有保证金往来,经**公司同意代为本劳务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由双方办理财务换据手续)。“综合履约保证金”返还执行: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分别退50%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人员设施完全撤离现场无息返还保证金余额”.2017年6月6日,双方又签署了涉案2标段16#楼、17#楼、18#楼、19#楼“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同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责任书”,其中第28条约定内容同上。2019年4月4日,西安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丙方、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丁方签署“协议书”,内容为鉴于2016年6月12日,乙方因浩江广场项目曾向甲方缴纳1000万元保证金,后因发包方违约,工程项目未能施工,甲乙双方就此项目未达成合作,2018年退还400万元保证金。甲方作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子公司,与丙方属关联公司。丙方与丁方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丙方将吕小寨城中村改造三期项目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丁方,同时将甲方所欠乙方的600万保证金作为该项目的施工保证金,由甲方按合同约定分期返还。一、甲方同意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逾期未退还甲方按银行4倍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二、剩余450万元保证金,甲方同意根据丙丁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分期退还,每个退还保证金节点前,丁方须提前向甲方申报,并由甲方将款项转入乙方账户。由甲方委托代表解峰磊全权处理申请退款事宜……,三、每次退还保证金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收据,履行款项支付手续。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甲方付清600万元后,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但不影响丙丁之间所签的合同义务关系的执行。丁方对甲方将上述剩余履约保证金600万元退还至乙方的行为予以认可,且承诺不再另行向甲方或者丙方主张。
庭审同时查明2017年8月4日涉案工程1标段14#楼、15#楼竣工验收, 2019年9月18日13#楼竣工验收;2020年10月26日2标段16#楼、17#楼、18#楼、19#楼主体验收。
以上事实有《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借款协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责任书”、“工程通过验收各方会签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按照原被告与案外人达成的四方“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按照案外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约定的时间节点退保证金。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300万元保证金退还时间是否已成就?被告对未退还保证金是否应当承担利息?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保证金的退还依据是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工期节点分期退还,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分别退50%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人员设施完全撤离现场无息返还保证金余额。2017年8月4日涉案工程1标段14#楼、15#楼竣工验收, 2019年9月18日13#楼竣工验收完毕;2020年10月26日2标段第2标段16#楼、17#楼、18#楼、19#楼主体验收完毕,故两个标段保证金退还时间应为2019年9月28日、2020年11月7日,数额分别为150万元,保证金退还时间已成就。被告辩称保证金在主体封顶完工后无息返还(时间一年内)系2016年12月9日双方“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之后原被告与案外人达成的新的 “协议书”,可认为双方对原约定内容作出改变,故被告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在退还方式上,“协议书”约定每个退还保证金节点前,案外人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提前向被告申报,因被告否认收到陕西顺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申报。但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认定为向被告主张退还保证金。关于利息一节,“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甲方即被告付清600万元后,甲乙即西安中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据此原被告债权债务的数额是明确和确定的,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9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793元,被告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800元,被告承担部分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宗晓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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