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大伟物资有限公司与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9005执保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大伟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大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5民初2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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