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执345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进,男,1987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平寨小学,住所地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高泽,该校校长。
关于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义市马岭街道办事处平寨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工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元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以“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2020)黔2301执3454号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301执345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兴伟
书 记 员 杨 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