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376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星,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茜,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第三工业园区综合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1788242X。
法定代表人:翁绳朝,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法定代表人:王旭,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0040B。
法定代表人:饶祯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黔北现代物流新城物流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K9B623。
法定代表人:蓝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雄,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吴建虹,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林辉品,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杨雄,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西汉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雄、吴建虹、林辉品、杨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黔032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后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黔03民终7586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20)黔0321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现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维涛人民陪审员张道金人民陪审员张家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守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