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博野县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058号
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鹰大厦C座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时代方舟2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博野县税务局(原博野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兴华北街39号。
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博野县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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