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朱某与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天润泽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1169号
原告:朱某,宁夏昊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茂旗天润泽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达茂旗天润泽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计1248元(实收1248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魏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