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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与被执行人辽***建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住所抚顺市东洲区煤都 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原满族自治 县南口前镇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裕某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教育局与被执行人辽***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辽0403 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 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 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64900元及利 息,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申请恢 复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 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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