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龙宇建设有限公司

盘锦熙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2805号 原告:盘锦熙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业街30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器4层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裕乃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盘锦熙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盘锦熙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熙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60元,收取9154.5元,由原告盘锦熙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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