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代宾、李福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3108号
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娘娘庙村东小街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侯森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大繁,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宾。
被告:***。
委托代理人:*保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宾、李福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唐山铎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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