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拉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西藏金哈达信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曲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升,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建国,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
原告西藏金哈达信通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哈达公司)诉被告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哈达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哈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金哈达信通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92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637元,由原告西藏金哈达信通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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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东平
审判员索朗卓嘎
审判员*永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次仁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