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3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宏博广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程委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赵园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宏博广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7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15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琦
审判员冯志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牛育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