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37号
申请人:***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金乡县文峰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金乡县金泰花园****。
负责人:周永,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临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处金猴北城名局**楼906div>
法定代表人:邵海军,经理。
申请人***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临沂德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毕玉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笑
书记员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