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5693号
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787437。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岐关西路109号恒绿洲花园商业楼2层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68812K,
法定代表人:林宇飞。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莹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灏莹公司、恒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富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248.49元及利息损失(以170248.49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灏莹公司[被告灏莹公司在签订工程委托书时名称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后于2021年4月21日名称变更为灏莹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山恒大绿洲三期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灏莹公司将中山恒大绿洲三期永久用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为中山市广珠公路旁恒大绿洲项目;合同包干总价为3290000元;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灏莹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中山恒大绿洲三期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鉴于原告承接的上述工程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灏莹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被告灏莹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105280元。原告已完成上述工程,该工程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被告灏莹公司。上述工程结算造价为3404969.9元,但被告灏莹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234721.41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0248.49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灏莹公司至今未付。被告灏莹公司的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公司是被告灏莹公司的股东,被告恒大公司不能证明被告灏莹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公司财产,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灏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佳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施工合同、补充主协议;2.工程竣工验收表、客户电气工程接入电网查验意见书;3.工程结算申请表、结算资料清单、工程结算书;4.资质证书;5.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汇总表、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微信封面、微信聊天记录;6.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整改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单。
被告灏莹公司、恒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佳富公司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变更为灏莹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恒大公司。
灏莹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佳富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中山恒大绿洲三期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山恒大绿洲三期永久用电工程;工程地点为中山市广珠公路旁恒大绿洲项目。承包范围:中山恒大绿洲三期住宅小区规划总装变容量4000KVA,公共变电所2座。乙方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质量、包工期。质量保证期为贰年。质量保证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并移交之日计。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以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为准。工程施工总工期为50个日历天,工程必须在2016年7月10日竣工通电。本合同包干价3290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本工程开工令开出后10个日历天,甲方支付本区段工程包干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后15天内,甲方支付本区段工程包干总价的35%作为进度款(不扣除预付款);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15天内,甲方支付本区段工程包干总价的25%作为进度款;乙方完成本区段永久电工程所有的报批报验手续,经供电局及甲方和乙方三方验收合格并送电后15天内,甲方支付本区段工程包干总价的5%作为进度款;乙方送齐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完毕,甲方和乙方双方算清双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于结算完毕后支付至本区段工程结算价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待其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发生代付代扣费用30天内一次无息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佳富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进场施工。2016年8月11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东区供电分局出具客户电气工程接入电网查验意见书,载明:户名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总容量为2000KVA,用电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沙涌管理区7号、8号公用电房。承装单位:佳富公司。查验意见:已对该项目受电装置进行检查,具备通电接入条件,同意接入电网。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验收。佳富公司出具工程结算申请表,建设单位注明同意该工程结算申请。
2018年4月17日,佳富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为中山恒大绿洲三期永久用电工程,工程造价3404969.9元,恒大公司加盖印章予以确认。佳富工程称灏莹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234721.41元,尚欠170248.49元未支付。因佳富公司催款未果,遂于2022年2月16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佳富公司与灏莹公司签订的中山恒大绿洲三期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佳富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并未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灏莹公司、恒大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佳富公司按约定施工,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验收,且双方办理结算确定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3404969.9元,佳富工程称灏莹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234721.41元,尚欠170248.49元未支付。按照双方约定,佳富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灏莹公司应向佳富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灏莹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向佳富公司支付利息。佳富公司主张从2022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佳富公司主张恒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恒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灏莹公司财产,故恒大公司应对灏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灏莹公司、恒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248.49元及利息(以170248.49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超群
书记员 杨慧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