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1144号
原告: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学道街65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现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椿,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7号7楼8号。
法定代表人:邱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安市绿舍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文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代 欣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