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261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生,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7号7楼8号。
法定代表人:邱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蔚,四川索正(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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