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7906号
原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7号7楼8号。
法定代表人:邱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阳俊,四川索正(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蔚,四川索正(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1元,减半收取2960.5元,由四川中科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