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6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筱里村。
法定代表人:魏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勇南,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珍,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永欢,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受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永欢共同授权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墨公司)、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永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10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本案装修工程投标总价为69907219.01元,但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6888.8888万元,工程价款应以施工合同为准。2.鉴定报告《争议项汇总表》中的1FKTV大包、3F门厅、8F棋牌室、签证41号3楼水景变更等,不应在工程总价外另行单独计价,上述工程都在施工合同范围内,应该包括在固定总价范围内。3.生活区水电费108158元应有鲁班公司承担,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鲁班公司承担生活区水电,虽然其公司提供的水电费没有鲁班公司签字,但不能据此否定生活区水电费的真实性。4.在涉案工程款中应扣除石材价格对应的税金,一审中扣除的10639687元仅是石材价格,相应10%税金应予扣除。
鲁班公司、***、丁永欢辩称,1.一审扣除的石材价格是双方项目人员在鉴定机构核对了所有石材数量以及价格后确认的金额,现水墨公司在协商扣除石材价格基础上另行要求扣除税金没有依据。2.水墨公司扣除的194427元包括了生活区水电费,一审法院另行判令其公司承担水电费没有依据。3.本案应按照投标文件价款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鲁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水墨公司支付工程款16322229.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其公司就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6322229.01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3.水墨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水墨公司赔偿取消大理石造成可得利益损失3414786.9元;5.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水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9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达成调解而被迫让步才签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罔顾事实认定该协议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在协议签署过程中,水墨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其公司做出让步,同时水墨公司同意就增加工程量予以审计确认,只有协议内容得到全面履行才符合双方签订协议的本意,事实上该协议并未全面履行,一审法院却据此认定其公司要赔偿修复费和损失没有依据,相应800万元不应扣除,水墨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进行修复并支付相应修复费用。2.一审认定石材损失由鲁班公司自行承担不当。招投标文件中未对石材颜色作出约定,石材也是经过水墨公司验看后才进场,后该公司取消鲁班公司供应石材,显然违反了诚信合作义务。即便如此,在会议纪要中也未对石材改供给鲁班公司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约定,一审法院直接认定由鲁班公司承担石材改供产生的损失没有依据,如其公司供应的石材确有质量问题,也应该通过鉴定确定。3.一审法院认定鲁班公司延误工期以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公司退场时已经完成大部分工作,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事实上,工期推迟主要是因为水墨公司直接分包的工程延期所致,施工过程中水墨公司多次提出整改,其目的也为了拖延验收。总之,鲁班公司退场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存在缺陷瑕疵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验收。4.一审法院对工程价款认定错误,具体体现在:本案工程款应该按照投标总价计算,这也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签证单28、签证单51项下的工程量应单独作为增项计价;石材改供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水墨公司赔偿;履约保证金应由水墨公司直接退还,不应依据《协议书》约定的条件返还;水电费已经全部扣除,不应另行判令其公司承担水电费。5.一审关于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分担不当,应该根据各自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重新确定。
水墨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及律师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存在鲁班公司所谓的妥协和让步,对于协议的生效及履行没有设置前置条件,每个款项独立存在且已经实际履行,主要体现在:水墨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申请解除对鲁班公司、***、丁永欢等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措施;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审计等,后鲁班公司出尔反尔,对审计结果不予认可。2.关于石材的问题,双方在一审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一审对于事实已经进行了查明,鲁班公司对于其提供的大理石没有严格履行检验程序,石材改供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水墨公司单方擅自更改石材供应的情况,鲁班公司在施工过程当中也没有就石材改供提出异议。另外,2018年10月28日的会议纪要明确记载了前期所有报废石材的费用均由鲁班公司承担。3.关于工程价款计算,鉴定机构曾在2020年8月19日召开司法鉴定会议,会议明确记载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思路:一致确认以固定总价6888.8888万元施工合同作为基础,对合同范围外的增减项作量价鉴定,并且补充材料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提交,否则视为同意对应的鉴定结果。由此可见,双方对于工程价款计算基础一致确认是6888.8888万元。4.一审法院对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的分担并无不当。5.对于鲁班公司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具体同其上诉意见。
水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2.判令鲁班公司承担将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综合接待楼装饰工程修复至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修复费用(以鉴定评估的修复费用为准);3.鲁班公司返还超过截止合同解除之日完工工程量70%部分的工程款(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以鉴定意见为准);4.鲁班公司承担违约金588.89万元(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5.鲁班公司承担水墨公司律师费用50万元;6.***、丁永欢对鲁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鲁班公司、***、丁永欢负担。后水墨公司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鲁班公司返还水墨公司工程款4470万元-(68687919元-10639687元)*0.7。
鲁班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水墨公司立即向鲁班公司支付工程款21510073.01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为1814016.16元;2.水墨公司赔偿取消大理石项目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3414786.9元[最终以法院认定工程造价对应甲供石材总量乘以(结算价与采购价之差)确定];3.水墨公司退还鲁班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161424.66元);4.水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5.鲁班公司对位于宜兴市西渚镇的宜兴市××温泉度假酒店综合接待楼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水墨公司就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对外招标,鲁班公司取得的《招标文件》(征求稿)“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记载:项目出资比例为自有资金;招标范围是图纸设计范围内的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详见图纸;计划工期180历天,工程划分为三个标段:一标段为一层、二层及地下室的公共部位及客房区域的装修工程;二标段为三层、四层及五层的公共部位及客房区域的装修工程;三标段为六层、七层、八层及九层的公共部位及客房区域的装修工程;质量要求合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涉及与施工一体化贰级及以上资质等;工程报名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投标文件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8日,地点为水墨公司;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的80%(其中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核定工程量价款的80%),验收并审计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5%、3%、2%于三周年付清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记载:招标范围是图纸设计范围内的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详见图纸;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日;招标人澄清的时间为2018年5月4日18点前;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8日17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天内签订合同;本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合同,该价格包含且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装卸、安装、配件、辅料、人工费、工人食宿、仓储费、预埋预留、材料二次搬运、生活水电、措施费、防雷接地、调试费、确保省级标化工地的措施、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工人技术指导和培训、成品保护、投标人的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固定以及原材料、人工费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投标人中标后除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报价或追加任何费用……①投标单位在报价前须对本工程的有关图纸、技术说明、质量检验要求、投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情况等情况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总价视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投标单位承诺的条件下的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辅料、施工管理费等;②本工程报价已充分考虑工程难度、现场条件及配合、抢工、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等。……⑥投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达到验收合格所设涉及的费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机械措施、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提供样品费、样板制作费等,均应包含在工程全费用单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投标人应对自报价格对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偏差部分和缺项部分综合考虑其中,若投标方漏项、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视作投标方已综合考虑在价格当中。本工程经签订合同价后,工程总造价在招标范围内包死,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暂定价及合同约定外,其它工程造价增减均不予签证计价。
2018年5月,鲁班公司制作并向水墨公司提交了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的投标材料。该投标材料中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主楼一至二层装饰工程的投标总价为17309094.72元,三至五层装饰工程的投标总价为26821860.29元,六至九层装饰工程的投标总价为25776264元。
2018年6月5日,水墨公司(发包人)与鲁班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综合接待楼工程,工程内容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详见图纸(包括附加门楼、KTV、健身房、顶层棋牌室、七层宴会厨房夹层)。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详见图纸,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工期实际以开工报告为准,开工日期2018年6月8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总价款6888.8888万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如有时)(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或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为开工前提供图纸4套;本合同工程委托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担任监理单位。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为王爱民,负责并协调现场施工。发包人的义务包括开工前不少于三天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合同价款与支付条款”项下第14条规定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的80%(其中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核定工程量价款的80%),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为质保金,分别于第一期质保期满10日内付合同价的5%,于第二期质保期满10日内付合同价的3%、于第三期质保期满10日内付合同价的2%。第15.1条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不变总价方式确定。第15.2条规定本合同固定总价包含且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装卸、安装、配件、辅料、人工费、工人食宿、仓储费、预埋预留、材料二次搬运、生活水电、措施费、防雷接地、调试费、确保省级标化工地的措施、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工人技术指导和培训、成品保护、投标人的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原材料、人工费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承包人除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报价或追加任何费用(包括相关部门的验收产生的费用,在验收过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返修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第15.2.1条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已对本工程的有关图纸、技术说明、质量检验要求、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情况等情况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固定总价视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承包人承诺的条件下的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人工费、材料费、辅料、加工、运输、装卸及施工配合、场内二次搬运、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检测试验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临时设施费、脚手架、垂直运输、水电使用费、各类半成品及成品保护措施费、施工管理费、相关保险(工程、材料、施工人员)、劳保费、各种税金、利润等,上述费用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政策变动而调整。第15.2.2条规定本固定总价已经充分考虑工程难度、现场条件及配合、抢工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第15.2.5条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达到验收合格所涉及的费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机械措施、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提供样品费、样板制作费等,均应包含在工程全费用总价中,不作调整。第15.2.6条规定水、电用电要求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和市场价格按月结付并含相应的损耗费用。第15.3条规定本合同固定总价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第15.3.1条规定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可根据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均签证认可的变更范围(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为止、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和签证时间),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第15.3.2条规定变更设计引起的新增减工程量调整或调减,如无投标综合单价参照时,承包人按投标时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编制该项目补充单价,经发包人核定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除上述设计变更外,投标资料含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范围内的价款不作任何调整)。第19.1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确认,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检验等规范要求。第19.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并需经发包人或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19.3条规定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第21.2条规定竣工日期的认定,为合同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第22.1.4条规定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或者停工的,承包方的一切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包括且不限于人员工资、设施支出、水电支出等直接或间接损失)。第23.1条规定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逾期竣工超过两个月,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单方接收承包人已施工工程,承包人已完工工程发包人同意使用的,工程款按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已确认的工程量的70%计算,承包人作不能履行合同处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并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另行支付违约金。第23.2条规定承包人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工程监理单位签证为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经两次返工或返修,施工质量仍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单方接收承包人已施工工程,承包人已完工工程发包人同意使用的,工程款按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已确认的工程量的70%计算,承包人作不能履行合同处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第23.3条规定因承包人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单方接收承包人已施工工程,承包人已完工工程发包人同意使用的,工程款按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已确认的工程量的70%计算,承包人作不能履行合同处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24.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款项,并按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诉讼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第24.2条规定除本合同另有违约责任约定外,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应当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承包人应按实际停工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第24.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若发包人在竣工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已完工工程量全额计算工程款,并按合同合价的1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诉讼担保费等。第24.7条规定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第30.1.1条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为江苏义源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爱民为发包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第30.1.2条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为:(1)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于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退还;(2)由鲁班公司董事长***、丁永欢共同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包人全部履行本合同。第32.1.3条规定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进行送检报验擅自施工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5000元。同时发包人将采取对原材料等加倍复试,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等措施,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32.3.1条规定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否则按合同第23.1条处理。第32.4.2条规定根据发包人交底的计量签证范围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发包人、跟踪审计同步计量,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第32.4.3条规定涉及工程前期或变更的项目,其施工方案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自行施工,否则发包人不予计量。水墨公司和鲁班公司另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约定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装修工程为两年;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防渗为五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工程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书中“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中规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之物料于本工程。
同日,***、丁永欢向水墨公司出具《履约担保函》一份,言明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鲁班公司履行与水墨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向水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有效期自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工程质保满之日止;在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约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水墨公司和鲁班公司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2018年6月7日,鲁班公司向水墨公司交付保证金200万元。
鲁班公司进场施工后,因水墨公司对鲁班公司采购并已部分张贴的大理石提出异议,后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鲁班公司采购和安装的大理石改为由水墨公司采购并由鲁班公司安装。对于鲁班公司采购并已部分张贴的大理石是否存在问题,鲁班公司提供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两张材料进场验收单(复印件):第一张记载进场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材料为大理石(冰河世纪)一批、262平方,水墨公司的人员芮洪南书写“颜色比样品深,部分有斑点,铺贴时要区分”并签名,鲁班公司的材料员王寿林在落款处的“施工单位”栏签字,“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栏均为空白;第二张记载进场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材料为冰河世纪一车236·109平方,水墨公司人员芮洪南书写“等拆开后验收”,鲁班公司的材料员王寿林在落款处的“施工单位”栏签字,“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栏均为空白。此外,鲁班公司开始施工后至退场前,水墨公司、鲁班公司、监理单位等就施工中的具体问题多次召开会议,并形成了大量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2018年7月16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工期现状还需努力,近期会加至200人等。
2.2018年7月24日,水墨公司在会议中提出主楼合同12月8日装修必须完成。鲁班公司提出数点需协调事项:土建四楼同层排水放水;土建三楼阳台铝合金安装到位,还有好多型材没有安装到位的要抓紧;二楼、七楼的土建消防箱遗留垃圾清理。
3.2018年7月31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数点需协调事项:一层、三层包括宴会厅橱柜图纸尽快到位;所有卫生间等电位事项处理,包括四楼下沉式卫生间土建没有到位的;机房与消控室吊顶材质选样。水墨公司提出监理单位与甲方提出的问题必须整改,对于屡次不整改的,后期甲方会采取措施;主楼装修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后果均由鲁班公司负责,与施工图纸不符合的必须由设计师同意确认后施工;石材选样,必须提前确认等。
4.2018年8月8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数点需协调事项:一层、三层包括宴会厅橱柜图纸尽快到位;常规水电4-6层排水要到位;布草间2层、4层更改联系单,过道新增检修口联系单。水墨公司提出沉降区域管道开裂、隐蔽工程验收,由监理牵头各方确认后施工等意见,并强调鲁班公司的时间节点是12月8日,要求各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若有延期,后果自负。
5.2018年8月14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数点需协调事项:一层、三层包括宴会厅橱柜图纸尽快到位;常规水电4-6层排水要到位;布草间2层、4层更改联系单,过道新增检修口联系单;五楼B区阳台型材及阳台下沉回填联系单;宴会厅移门订购选样、消防箱移位,型材放样订购等事项处理。水墨公司的张文波称宴会厅移门无预算,产生费用较大,比较尴尬;水墨公司的魏总称图纸范围内的项目施工费用由施工方负责。
6.2018年8月21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数点需协调事项:土建四楼排水主管漏水尽快处理;厨房一、三层风管尽快施工。水墨公司对主楼装修提出18点意见,包括:上周定的材料选样还未落实;对装修人员加强管理,拖延工期自己负责等。
7.2018年8月28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数点需协调事项:卫生间排气扇尽快到位,木工要吊顶;厨房一、三层风管尽快开工,水电定位。水墨公司的意见包括卫生间施工先做样板,完成验收后确认施工等。监理单位提出主楼装修墙体搭建等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返工整改;封板中的缝隙较大,必须给监理、甲方验收等意见。水墨公司的李伟琴提出7点意见,包括:1.电梯内装修之前必须通知李总;2.验收石材,施工时发现有颜色反差、瑕疵较大的及时剔除;3.所有施工方的材料必须封样确认;4.所有施工方的材料验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能偷工减料;5.所有的工程款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一起推进,工期必须确保等。
8.2018年9月4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由于鲁班公司提供石材未达到甲方要求,石材事项协商。水墨公司提出:施工质量方面,按书面整改单为准;鲁班公司石材提供,必须确保质量,达到甲方工要求,所有主材封样9月10日前到位等意见。
9.2018年9月11日,水墨公司在会议中提出石材施工暂停,待甲方确认后再施工;木饰面工厂参观,安排时间等意见。水墨公司另提出:主楼材料必须经甲方确认后再下单施工等意见。
10.2018年9月13日,水墨公司在会议中提出就鲁班公司承建的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施工工程,在大理石张贴过程中,发现存在石材质量、色差、施工工期等相关问题,前期已进行多次洽谈、协商,为减轻鲁班公司施工负担,确保石材质量,召开本次会议,由甲方与乙方、丙方的与会人员进行洽谈并形成一致意见,形成以下会议纪要:1.主楼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石材(含所有房间内、卫生间、公供区),从乙方装修合同内剔除,由甲方供材并请其他施工方施工;2.消防楼梯处使用的花岗岩,仍由乙方供材及施工,会后由乙方会同甲方确认后施工;3.由丙方将石材的相关费用,做好审计核算,并在乙方合同内剔除,避免产生扯皮现象;4.做好木饰面材料的质量把控,由乙方邀请甲方至相关工厂考察,确保与样品一样,如有差异,全部由乙方负责;6.所有石材的安装、流程工艺、工序、施工范围、时间等施工区域,均由乙方确定并合理部署,过程质量由乙方负责把控;7.卫生间施工过程中,要杜绝漏水。乙方要确保防水等隐蔽工程不漏水的情况下,方可交给石材施工队施工,若后期仍出现漏水等问题,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石材表面的光洁度、色差等由石材施工方负责)
11.2018年9月25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数点需协调事项:加快幕墙剩余玻璃安装及破损玻璃更换,吊顶窗户边框无法收头;空调管道及新风管道加紧配合施工;加快石材进料等。水墨公司提出石材今天运至现场,鲁班安装。
12.2018年10月2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数点需协调事项:喷淋管道及新风管道加紧配合施工;加快石材进料。水墨公司回复大理石谁施工谁报尺寸,测量方由施工方负责配合负责;地板砖与之前定的样由出入等。
13.2018年10月9日,水墨公司在会议中对鲁班公司提出多点意见,包括:工期问题2018年12月8日能否按时完成;后期推进大堂旋转门、大理石铺设;木饰面考虑差工作合理安排,重点跟踪等意见。鲁班公司提出按合同期限,还有1个多月施工即将完工,压力颇大;工期方面按目前的工程进度看,按时完成工期有点紧张等。水墨公司在总结意见中提出质量要与和合同内容相符,工期严格按照合同期限执行等。
14.2018年10月16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1、3、7层厨房联系单尽快答复,大厅电梯尽快安装的需协调事宜。水墨公司提出主楼装修存在走廊、楼梯间涂料开裂等情况。
15.2018年10月28日,鲁班公司、水墨公司等与会方就前期主楼装修中的大理石的供货周期、质量、相关问题等形成以下纪要:1.因前期铺贴的质量问题,出现了石材脱落、张贴不牢固等现象。鉴于此,要求鲁班公司2018年10月28日前将已张贴的石材全部拆除(差补费用由于与会各方另行商定,相关平方数由众信公司与水墨公司相关扶着人监督测量确认),重新张贴符合标准的石材张贴。前期所有报废石材的费用均由鲁班公司负责,增加背胶另计费用,正常损耗按5%另计;后期张贴无背胶的石材(除干挂),由水墨公司另补费用给鲁班公司;若再次因铺装工艺、铺装辅材等所有原因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则鲁班公司负责全部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2.11月5日前,由鲁班公司将所有大理石的尺寸量定并提供给锦奥石业,若鲁班公司未实际提供尺寸,导致石材供应不及时,则由鲁班公司承担一切经济损失;3.所有石材供应,锦奥石业必须保质保量加速推进,以确保主楼室内装饰工程顺利推进;锦奥石业收到鲁班公司提供的尺寸后,在12月1日前将石材切割好后交给鲁班公司施工。质……各方必须履行前期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履行此次会议的各项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16.2018年10月30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上提出需协调事项:打大厅电梯尽快安装;8层棋牌室方案;1、3、7厨房型材铝合金加紧安排量尺寸施工。
17.2018年11月6日,水墨公司在会议上提出大理石施工工艺,出现两种,其中一种不符合标准,建议调整成用结构胶贴,特别是高度较高的墙面,鲁班公司要在施工现场做好监督。监理公司提出大理石拆除时,要通知监理,确认后再重新张贴。
18.2018年11月13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需协调棋牌室方案。水墨公司提出石材供应方面,配合是否有问题。
19.2018年11月20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施工人员较少,工期紧张。
20.2018年11月26日,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就工期问题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内容是鲁班公司负责的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于2018年6月8日进场施工,与鲁班公司签订在2018年12月8日前全面完成,施工工期180天,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人员配备不足、施工工艺等均未达到水墨公司要求,无法在2018年12月8日前全面完成此项工程,经讨论,形成以下纪要:1.装修工程工期,从2018年12月8日延长至2019年1月10日。2.若鲁班公司在2019年1月10日前仍未保质保量全部完成,超出时间(从2018年12月9日起计算)所需承担的责任按原合同执行。
21.2018年11月27日,水墨公司在会议中针对主楼装修提出施工人员过少,要求后期高度重视。
22.2018年12月18日,监理公司在会议中提出主楼木饰面与门有成品保护,已出现损坏现象。水墨公司提出鲁班公司晚间只有少数人在加班,是否能确保工期等问题,并要求鲁班公司做好门框、石材等成品的保护。监理公司另提出工期和质量问题需高度重视,变更签证,按监理单执行,各方签字为准。
23.2018年12月25日,水墨公司在会议中对主楼装修提出上周张贴的公区大理石未干就安装木饰面,后期会出现返潮情况等要求。
24.2019年1月8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称,1月10日主楼工程不能按时交付给水墨公司,年前能完成的:玻璃、木饰面、消防门套、电梯等;年前不能完成的:卫生间洁具、主灯、窗帘、客控开关、台盆台板、防火门安装,年前会尽量将施工延至小年夜。水墨公司在会议中称工期不能按时完成,所有责任均由鲁班公司自行承担,前期已签订工期延期的协议,但鲁班公司未能履约:家具已到位,因鲁班公司工程未完成而无法安装;要求各方言行一致,但鲁班公司未能执行;鲁班公司应在今明两天提供材料进度表和施工完成进度表交给甲方和监理等。鲁班公司另表示鲁班公司在工程上没有偷懒,只是未按时完工;不到位的地方加强整改;部分工作年前加快完成。监理单位提出鲁班工期严重滞后,工程质量方面成品保护要注意等。水墨公司再次提出鲁班公司对于这个项目最后的工期是何时,必须有个定论。
25.2019年1月21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中提出需协调事项:1.大理石地面打磨要注意不能堵地漏;衣柜及硬包上面的灰尘清理;2.一层、三层凡是通室外的型材门尽快安排人员安装,我方将提前封堵。水墨公司提出工程完成情况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工程量结算、迫切需要了解年后的完工时间等意见。监理提出鲁班公司施工部分地面石材有空鼓现象等问题。水墨公司另提出4月30日与5月有2档婚宴,请鲁班公司务必排好施工计划,若完工不了,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严格合同工期;严格合同质量;严格合同付款等。
26.2019年3月11日,鲁班公司在会议上提出工期方面,希望得到各施工方的全力配合,鲁班公司一直在全力以赴。监理公司提出鲁班公司的工序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完成的工程质量也比较粗糙等。
27.2019年2月1日,鲁班公司、***、丁永欢等向水墨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函载明:鲁班公司再次向水墨公司承诺,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必须于2019年3月30日前将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工程全部完成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可以交付给甲方使用。除因大理石镜面施工工期影响地毯等铺装导致的工期拖延由甲方负责外,逾期不能完成的,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鲁班公司全权并负责,并由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鲁班公司在承诺单位处盖章,***、丁永欢在承诺人处签字。
28.2019年4月6日,水墨公司在会议中提出鲁班公司在180天施工群内发出的消息,意思是有相关配合单位影响了鲁班公司的施工进度,导致目前房间无法铺设地毯,故询问孙红军(宜兴锦盛)有无不配合的地方,王爱民、孙红军有无需要配合的地方。孙红军提出所有纱窗已全部做好,等待鲁班公司通知安装等。王爱民表示纱窗未装不是孙红军的责任,同时说明目前确实不具备铺设地毯的条件,并同意孙红军的意见,明天现场看效果,提出房间镜面要求打磨,每个房间问题及时整改。水墨公司提出鲁班公司很多地方石材铺贴不平整,施工工艺太粗糙需要整改等问题。
29.2019年4月8日,水墨公司就大理石墙面打磨召开专题会议,水墨公司提出大理石打磨时,因大理石质量影响的,由水墨公司负责;因现场管理和施工引起的,由鲁班公司负责,并要求鲁班公司跟进现场管理等,水墨公司还提出6月2日有大型宴请接待,若届时仍未能投运,所有损失由鲁班公司负责。
30.2019年6月27日,水墨公司召开工程筹建鲁班专题会议,鲁班公司、水墨公司就工程验收时间、违约事项等约定:由鲁班公司在7月17日前全部完成整改,达到验收标准,水墨公司保留追究鲁班公司相应的责任。
31.2019年7月10日,水墨公司再次召开工程筹建鲁班专题会议,水墨公司提出电梯方面,鲁班公司配合若有问题,可以以书面形式交监理与甲方,请各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落实,若各施工方有延误施工进展的情况发生,请各施工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误方及原因,若仍发生各种延误验收的事项,按法律途径解决。鲁班公司提出铝板材料在广东运送过来,需要几天时间;消防门有色差,现在拆除运走。
32.2019年7月22日,水墨公司召开工程筹建鲁班公司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鉴于鲁班公司承建的综合接待楼装饰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还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后期由张渚中队、监理等开出的整改通知单多次未得到回复。鉴于此,为使工程能尽早交付,由张渚中队徐晓队长主持,就工程质量、整改等相关事宜召开整改推进协调会。与会人员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1.从2019年7月23日起五天之日,由参建各方共同对整体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需整改的问题,形成统一整改意见,书面出具给乙方。由乙方给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对于无法整改的问题,具体分析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作出协商方案,属于施工方责任,由施工方承担责任。绝不推卸责任。2.以本周检查为节点,就发现问题范围进行整改,再发现新问题不属于整改范围,属事后修补的范围。3.建设方明确现场授权人为李伟琴,施工方明确现场授权人为缪明。
33.2019年7月24日,水墨公司召开工程筹建鲁班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记载会议主题是按***的想法,希望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做一次初步检查,设计单位刘院长需要来和施工单位做一次协调,对现在设计方和施工方存在的一些分歧再做进一步明确。设计公司表示有些问题可以解决,对于一些施工工艺没有把握的地方,建议找第三方单位做;对于整改的方案尽快拿出来,让施工方和建设方都满意。水墨公司提出对于通道、大厅这一些地方的整改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2019年酒店何时开张,是取决于酒店整改的情况的。目前酒店已经……所花费的人力成本大大超过预期范畴。酒店经营部门也在作出最大努力做好经营,同时也推掉了很多大型会议,损失巨大。鲁班公司提出只要花点时间精力,是可以整改的,现在发现的问题,绝大部分都能处理的。……主要是大厅铝板的问题还需要几天来做;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木饰面的质量问题,鲁班公司能拆的一定拆,能修的一定修。张渚中队的蒋斌提出发现情况比想象中更严重些……请赶快安排人员、所有的问题形成书面的,做好计划,负起责任来,保质保量完成完成。水墨公司询问鲁班公司需要修多少天。鲁班公司王爱民答复整个楼层下来需要36天,如果弄不好,我来扫一个月的地。如果不换人,我们也不做了。监理单位的史秀英提出一个月内能改掉,我是不相信的;铝板到现在还没有下单,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要把前期整改的方案、人员措施、具体交付时间等报给监理,做好样板房,监理会全程跟踪。
34.2019年7月31日,水墨公司召开鲁班装修工程临时会议,水墨公司针对鲁班公司前期装修整改情况认为整体效果不尽如人意,并提出多项具体意见。
35.2019年8月3日,针对鲁班公司前期装修整改情况,由张渚大队许队长主持会议,监理单位和水墨公司提出多项意见。张渚大队的许晓表示张渚大队从7月起开始跟踪,整改的态度较为积极、配合,但内容跟进需要努力。9层基本符合验收要求,8层仍需持续完善,前期未达到如期目标,样板间未执行……时间进度方面要有所把控,如何完成既定计划,请鲁班公司今天下午把计划拟定后交给业主方和建设中队。鲁班公司表示:许队和甲方提出的问题我们尽量完成,但我们目前也在找问题、抓细节,不能打消员工的积极性;加紧和进度款等资金方面建议适当考虑。
2019年8月27日,水墨公司向鲁班公司发出《通知》一份,《通知》记载鲁班公司与水墨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了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合同。鉴于鲁班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延误工期且工程质量经多次返工与返修仍然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根据合同相关的约定,水墨公司具有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水墨公司正式向鲁班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续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执行,鲁班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
2019年8月30日左右,鲁班公司的人员、设备及材料退场。水墨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整改后开始使用案涉综合接待楼。
2019年9月1日,水墨公司与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水墨公司委托该律所代理与鲁班公司、***、丁永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二审诉讼活动,本案律师费代理费为50万元,于本代理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
2019年10月25日,水墨公司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两份,申请鉴定事项分别为:1.对综合接待楼装修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2.对综合接待楼装修已完工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不合格情况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
根据水墨公司的鉴定申请事项,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大量工程资料进行了多次质证。
2019年12月24日,水墨公司(甲方)与鲁班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载明水墨公司诉鲁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由宜兴市人民法院受诉审理,现双方就上述纠纷处置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确认案涉合同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二、经甲方、乙方及受诉法院现场勘验,确认案涉工程表面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大理石安装、木饰面、门及门套、电线、隔断等项目),现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该工程将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乙方不再参与,后续修复部分工程产生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乙方承诺就案涉工程表面工程部分自愿承担修复费用500万元,并同意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的工程尾款中直接予以扣除。鉴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已给甲方造成损失,经乙方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谅解,甲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300万元作为乙方对甲方前述损失的赔偿,乙方同意该赔偿款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的工程尾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修复及赔偿款项总计800万元,如乙方在甲方尚有工程尾款的,则在尾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果不足的话,由乙方另行赔偿给甲方。三、乙方确认就案涉工程的隐蔽工程质保期按涉案合同质量保修期限执行,质保期起算日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如涉案装修工程的隐蔽工程部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因此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诺就该损失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乙方根据原合同质保金约定向甲方出具等额银行质量保函,甲方收到银行质量保函后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五、乙方确认:乙方在承担案涉工程中有增减项目(具体详见项目清单),增减项目对应工程款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审计确认后,甲乙双方进行结算。六、魏爱民、***、丁永欢根据原合同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在本协议以及后续履行中继续有效。七、自本协议前述六项落实后,甲方、乙方将依据本协议至法院签署调解书,甲方确认诉讼费及预付的鉴定费、甲方付给其代理律师的代理费由甲方承担。自调解书签署当日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以及***、丁永欢的诉讼保全。质保期届满后双方再无纠葛。魏爱民、***分别在落款处的甲方、乙方处签字,魏爱民、***、丁永欢另在原合同保证人处签字。
2020年5月8日,水墨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综合接待楼已完工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不合格情况下的修复方案的鉴定申请。
2020年6月16日,水墨公司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继续对综合接待楼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无锡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进行鉴定。
2020年8月19日,法院立案庭(鉴定室)工作人员与水墨公司、鲁班公司、信达公司人员开会形成了司法鉴定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一、明确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思路1.以固定总价6888.88万元的施工合同为基础,对合同范围外的增加、减少项目做量价鉴定;2.对于原施工图纸范围内变更的项目,作出工程量和价格鉴定;3.水墨公司关于质量、工期及工程造价以外的索赔事项不在本次鉴定范围。二、双方需要提交的资料及时间要求1.本次双方需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工程合同范围外的增加项、减少项、及相关变更(含内容、数量和价格)2.双方所提交资料一式四份,必须经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由法院递交给鉴定单位3.双方应于2020年8月30日提交,并认真核对,确保无漏项,因双方未提出而未被纳入本工程造价鉴定的,视为同意相对应鉴定结果。
2020年10月13日,信达公司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初稿)》,水墨公司、鲁班公司提出了反馈意见。
2021年1月13日,信达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工程造价鉴定为68712506元(甲供石材金额未扣除,争议项不在此鉴定价格内),甲供石材、质量问题所涉及费用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由水墨公司、鲁班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另行处理。法院组织双方对该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后,双方均同意由信达公司继续进行补充鉴定。
2021年7月3日,信达公司作出《关于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综合接待楼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载明:工程量造价鉴定为69579856元(变更后的招标图纸);68687919元(原招标图纸)(甲供石材金额未扣除,争议项不在此鉴定价格内),甲供石材、质量问题争议所涉及费用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由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另行处理。信达公司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另对以下问题作出说明:一、变更图纸是否对应投标总价的问题。由于本项目是经过招投标的总价包干项目,合同总价对应的是招标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载明:招标方提供的清单项目与图纸不相符的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并承担。我公司根据法院提供的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了关于宜兴市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综合接待楼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造价鉴定报告(初稿),后因鲁班公司方提出,招标图纸有变更版本,而之前并未说明,后经法院通知于2021年4月27日,在我公司再次核对,双方都无法对何时提供(收到)本项目变更图纸提供有效证明(邮件时间过长,无法打开)。若变更图纸在投标文件递交前提供给投标单位,则变更内容属于招标图纸的范围,相对应投标报价;反之,变更内容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之后,我司通过法院向设计单位发求证函,确定设计单位是在投标文件递交前,将变更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对方。变更图纸主要涉及减项:1.客房电视台、写字台等取消;2.三层取消铜花格;3.七层宴会厅吊灯取消等。鉴于双方仍对变更图纸是否属于招标图纸,以及水墨公司提供给鲁班公司变更图纸的时间存在争议,我司对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鉴定价格,供法院参考。二、甲供石材费用问题。本工程鉴定价格未扣除甲供石材金额,经双方确定甲供石材材料价格为10639687元,由双方自行结算。《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所附《造价鉴定汇总表》如下:
说明:1.本工程未扣除甲供石材金额,甲供石材材料价格为10639687元,由双方自行结算;2.变更图纸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取消不做的项目,所以在减项中体现。鉴定报告中所附的《争议项汇总表》如下: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争议项汇总表》提及的四份签证复印件,具体如下:签证28,系鲁班公司提供,签证单记载签证日期为2018年10月5日,“双方约定内容”栏记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七楼宴会厅当中有2个隔断移门,图纸不明确,清单无,属于增项,按照实际工程量增加相应费用,请核实”,下方签章处仅施工单位处有缪明作为项目经理签字。签证单41,系鲁班公司提供,签证单记载签证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双方约定内容”栏记载“根据甲方要求及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三楼大厅茶壶石材水景所有施工由我司完成,包括施工过程当中返工多次,根据实际工程量增加相应费用,请核实”。下方签章处仅施工单位处有缪明作为项目经理签字。签证单45,系鲁班公司提供,签证单记载签证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双方约定内容”栏记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甲方研究决定,零星工程由我司施工,原合同及预算无,按照实际工程量增加相应费用,请核实”,签章处仅加盖了鲁班公司工程项目专用章。签证单51,系鲁班公司提供,签证单记载签证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双方约定内容”栏记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甲方研究决定,石材零星工程以及过程中返工,按照实际工程量增加相应费用,请核实”,下方签章处仅加盖了鲁班公司工程项目专用章。
又查明:鲁班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另查明:2018年6月8日,鲁班公司提交的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一至二层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江苏亿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亿公司)提交的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三至五层、六至八层室内装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通过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
2018年7月30日,水墨公司向鲁班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记载鲁班公司为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主楼一至二层装饰工程工程施工方中标人,合同总价17309094.72元,工期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15日。
2018年8月14日,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用于备案,合同约定水墨公司将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一至二层装饰工程发包给鲁班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2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格为17309094.72元。
2018年9月20日,水墨公司向亿亿公司发出两份中标通知书。一份通知书记载亿亿公司为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主楼三至五层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方中标人,合同总价1980万元,工期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24日。另一份通知书记载亿亿公司为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主楼六至八层室内装饰工程工程施工方中标人,合同总价1860万元,工期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24日。
2018年10月18日,鲁班公司、亿亿公司共同向鲁班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的内容为亿亿公司属于鲁班公司江阴子公司,现水墨田园主楼施工备案事议由亿亿公司办理二项施工许可证。涉及到主管部门管理事项追责全由鲁班公司负责,与水墨田园无关。
2018年10月26日,水墨公司与亿亿公司签订合同两份用于备案,一份约定水墨公司将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三至五层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亿亿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1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格为1980万元。另一份约定水墨公司将水墨田园温泉度假酒店六至八层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亿亿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1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格为1860万元。
再查明:截至2021年9月6日,水墨公司就本案工程共向鲁班公司支付工程款4770万元(其中包括水墨公司扣收鲁班公司的部分水电费)。
以上事实,有水墨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明细、会议纪要、《承诺函》、《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招标文件(征求稿)、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管理办法、备案证明,鲁班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招标文件(征求稿)、投标材料、施工方案、工程签证单、验收表、进场材料验收单、微信打印件、公证书,信达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证据交换笔录、质证笔录、开庭笔录、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中,鲁班公司围绕抗辩意见提供了大量工程联系单和签证单(复印件,绝大部分无监理单位和甲方的签章确认),水墨公司质证后认可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6月25日(标题为关于酒店主体客房加装RCU事宜)、2018年8月1日(标题为关于取消装饰清单各楼层配电箱安装事宜)、2018年8月4日(标题为关于宴会厅灯管调整为智能控制)、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12日(标题为厨房空调安装配合事宜联系单)、2019年6月10日(标题为温泉更衣柜锁布电源线)共计六份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鲁班公司另提供微信截图打印件一组:在“水墨大理石沟通交流群(12)”中,“张家樑”于2019年3月12日发出了“3FB区水景茶壶18.12.13.dwg”文件及若干图片,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了“电梯轿厢.PDF”等文件,鲁班公司称鲁班公司、水墨公司、设计公司都有人员在微信群内,设计单位的人员“张家樑”发的是变更图纸。水墨公司质证后认为是招标范围内的图纸(水景深化图纸)。
审理中,水墨公司对反诉答辩要求在工程款中革除的2019年度水电费245236元,提供以下证据:1.水墨公司自制的《鲁班2019年用水用电》一张(记载金额245236元);2.水墨公司自制的《鲁班水电表(9月1日)》,记载水表5997吨、电表84470吨;3.《鲁班高配房电表(5月2日)》(记载底数1月18日-5月2日,用电量合计48286元,该张表上有鲁班公司人员缪明于2019年5月8日签字。鲁班公司对有签字的原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水电费不仅包括鲁班公司施工产生的,也包括机电调试费用,双方只是对区域的用电量进行确定,但没有对鲁班公司应该承担的部分进行确认,对于机电调试的费用应由水墨公司自行承担。鲁班公司还提出水墨公司的已付工程款4770万元中包括水墨公司扣除鲁班公司的194427元的水电费等扣款,并提供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张[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日,加盖水墨公司财务部章,记载鲁班公司交款24377元(其中水电费18477元、垃圾清运5400元、罚款500元)]。
本案一审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一、应否以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6888.8888万元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二、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未能继续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原因。三、案涉工程大理石由乙供材改为甲供材导致的大理石损耗等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四、如何认定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相关条款的效力。五、鲁班公司应承担的水电费应如何计算。六、鲁班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总价应如何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争议焦点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外。”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水墨公司于2018年4月对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进行招标(招标范围包括一至九层等),鲁班公司于2018年5月向水墨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从投标文件看,鲁班公司对一至九层装饰工程的投标总价合计为69907219.01元,而鲁班公司与水墨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款减少为6888.8888万元,该情节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价款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鲁班公司主张以中标文件记载的投标总价69907219.01元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予以支持。至于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对一至二层装饰工程签订的合同、水墨公司与亿亿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对三至五层、六至八层装饰工程签订的备案合同,以及水墨公司对此向鲁班公司、亿亿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材料,根据鲁班公司、亿亿公司共同向水墨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的内容以及亿亿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等事实,各方签订前述三份备案合同系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对于争议焦点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工期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和必备条款,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鲁班公司从水墨公司取得的招标文件中记载的工期是180历天,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明确约定合同工期为180天,竣工日期2018年12月5日。但从2018年7月16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1月26日的会议纪要内容看,双方实际约定的竣工日期是2018年12月8日。大量的会议纪要内容还反映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大理石由乙供变更为甲供,以及鲁班公司进行施工需要水墨公司协调其他施工主体配合施工的情况,确需顺延合理的工期。但鲁班公司在2018年7月16日、2018年11月20日的会议纪要中都提出存在施工人员需要增加或不足的问题,水墨公司则在2018年8月8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10月9日的会议纪要中均强调需要确保工期。特别是双方在2018年11月26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工期延长至2019年1月10日,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顺延的合理工期,但鲁班公司在2019年1月8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表示1月10日主楼工程不能按时交付给水墨公司,监理公司也明确提出鲁班公司工期严重滞后的问题。此后,鲁班公司又于2019年2月1日向水墨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交付水墨公司使用,但就现有证据来看,鲁班公司亦未能完全履行《承诺函》中内容。嗣后,在水墨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的会议纪要中提出鲁班公司完工部分存在未达到验收标准需要整改等问题后,鲁班公司直至2019年8月3日仍未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再结合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足以认定导致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鲁班公司严重延误工期以及鲁班公司已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致。
对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水墨公司、鲁班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变,且价款中包括材料采购、运输、装卸、安装、因质量问题引进的维修和更换费用,并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确认,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检验等规范要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并需经发包人或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双方存在巨大争议的鲁班公司采购及安装的大理石是否存在色差等质量问题。鲁班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供的大量材料进场验收单中仅有两张反映鲁班公司购买的大理石进场的情况,其中2018年8月26日的材料进场验收单中水墨公司的人员已手写注明了“颜色比样品深,部分有斑点”的问题,2018年8月30日的材料进场单中水墨公司的人员手写注明了“等拆开后验收”,而该两张验收单的落款处“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栏均为空白,再结合2018年8月28日的会议纪要中水墨公司人员提出的“验收石材,施工时发现有颜色反差、瑕疵较大的及时剔除”“所有施工方的材料验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以及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11日的会议纪要内容,可以认定鲁班公司对采购的大理石进行施工未严格履行材料需经发包人或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约定。因此,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在2018年9月13日的会议纪要中形成的主楼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石材由乙供材改为甲供材以及2018年10月28日的会议纪要中形成的前期所有报废石材的费用均由鲁班公司负责的约定是双方针对鲁班公司当时的施工情况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鲁班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对鲁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材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是否优于水墨公司自行提供的石材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启动之必要,不予支持。鲁班公司反诉要求水墨公司赔偿取消大理石项目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等,不符合双方约定,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四,《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前所述,本案中,已认定水墨公司、鲁班公司未能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因是鲁班公司严重延误工期以及鲁班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如承包人逾期竣工超过两个月,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水墨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日行使解除权向鲁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鲁班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该《通知》,因此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解除。对于《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二至六点内容,应认定系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达成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其中与《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中存在冲突的内容,应视为双方对原约定的变更,故水墨公司不能再以《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主张鲁班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返还超过截止合同解除之日完工工程量70%部分的工程款、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违约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五,因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中包括生活水电和水电费。故水墨公司反诉辩称应在工程款中革除鲁班公司应承担的水电费符合合同约定,但水墨公司主张革除的2019年度的水电费金额245236元未经双方共同确认,只能鲁班公司完成的工程量、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等酌情确定鲁班公司应支付水墨公司施工水电费172735.92元。鲁班公司认为在水墨公司已付工程款总额4770万元中包括水墨公司扣收的水电费合计194427元,但鲁班公司对此仅能提供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1日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张,且该张收款收据记载的水电费金额仅为18477元,水墨公司亦仅认可鲁班公司支付的电费金额为18477元。鲁班公司对其主张的其余扣收水电费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由鲁班公司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鲁班公司还应向水墨公司支付的施工水电费金额应计算为172735.92元-18477元计154258.92元。
对于争议焦点六,双方的具体争议包括:1.除《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争议项以外的工程款应按以原招标图纸还是含变更的设计图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2.《争议项汇总表》中的1FKTV、3F门厅安装工程、8F棋牌室安装工程应作为赠送部分不在合同外另行计价,还是另单独计价。3.《争议项汇总表》中记载的签证单28、签证41号、签证45号、签证51号对应的工程价款应否在合同外另行计价。对于具体争议1,《招标文件》(征求稿)记载招标范围是图纸设计范围内的综合接待楼装修工程,具体见图纸。对于变更图纸是水墨公司何时交给鲁班公司的,现双方均无法证明,但根据法院向本工程的设计单位函询的情况,设计单位在2018年4月4日向水墨公司提供了客房及宴会厅的变更图纸,于2018年4月13日向水墨公司提供了包含客房、宴会厅、大堂的变更图纸。从时间先后上分细,水墨公司在鲁班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前就向鲁班公司提供变更图纸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应以含变更的设计图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对于具体争议2,由于鲁班公司向水墨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并未记载《争议项汇总表》中的1FKTV、3F门厅安装工程、8F棋牌室安装工程,该部分工程由鲁班公司施工,必然增加了招投标文件中原定的鲁班公司的工程范围,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精神,鲁班公司有权要求对该部分工程金额另行单独计价。对于具体争议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5.3.1条的约定,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签字和盖章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但鲁班公司提供的签证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对该4张签证,具体认定如下:(1)《招标文件》(征求稿)中明确记载了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以及招标人的澄清时间,鲁班公司在收到图纸后未按时间节点对此发问并要求招标人澄清,现又以有示意图但无节点详图为由,主张对签证单28另行计价的意见,不予采信。(2)签证41记载的是茶壶石材水景施工,从鲁班公司举证的微信打印件来看,设计公司的设计师于2019年3月12日在相关人员在内的微信群中发出的题为“3FB区水景茶壶18.12.13.dwg”文件,在双方均未提供文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鲁班公司主张按照做法发生变化而增加的工程款,尚属合理,酌情予以支持。(3)签证45、51上并无水墨公司和监理公司人员的签章,再结合双方2018年10月28日的会议纪要等证据,鲁班公司主张对签证45、51单独计价,不符合双方约定,该主张不应支持。因此,法院酌情确定鲁班公司施工的工程总价应计算为69579856元-10639687元(甲供石材金额)+751729元(1FKTV大包、3F门厅、8F棋牌室的安装和装饰工程)+7000元(签证41号)=59698898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确认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鲁班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的工程总价应计算为59698898元,革除水墨公司已支付鲁班公司的工程款4770万元、鲁班公司根据《协议书》约定应支付水墨公司的修复费用500万元、鲁班公司根据《协议书》约定应赔偿水墨公司的损失300万元、鲁班公司应支付水墨公司的水电费余款154258.92元后,水墨公司还应支付鲁班公司剩余工程款3844639.08元。因法院已认定水墨公司尚欠鲁班公司工程款及并对《协议书》进行认定,故对水墨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鲁班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返还相应工程款、承担违约金、律师费,以及要求丁永欢、***对鲁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请,不予支持。对于鲁班公司的各项反诉诉请,认定水墨公司还应支付鲁班公司剩余工程款3844639.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鲁班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鲁班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亦不予支持。对于鲁班公司要求水墨公司退还的保证金200万元,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乙方根据原合同质保金约定向甲方出具等额银行质量保函,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银行质量保函后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因鲁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协议书》签订后按约向水墨公司出具了等额银行质量保函,故水墨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退还该保证金。但为减少双方诉累,在本案中判令水墨公司应在鲁班公司向水墨公司出具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等额银行质量保函后向鲁班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对于鲁班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应认定鲁班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鲁班公司有权就其承建案涉工程的工程余款3844639.08元以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200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018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02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水墨公司与鲁班公司签订的标称日期为2018年6月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二、水墨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鲁班公司工程款3844639.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鲁班公司就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844639.0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水墨公司应在鲁班公司向水墨公司出具符合案涉《协议书》约定的等额银行质量保函后,退还鲁班公司保证金200万元。五、驳回水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鲁班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6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80000元,已由水墨公司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931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鲁班公司预交;以上五项合计639673元,由水墨公司负担315537元,由鲁班公司负担324136元。革除鲁班公司已预交的98151元后,鲁班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余款225985元支付给水墨公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8年6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限180天,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开工情况计算,该工程应于2018年12月竣工,但是至2019年8月30日鲁班公司退场,双方并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从退场时间看,鲁班公司已经违反了施工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而对于延误工期的原因,鲁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水墨公司原因所致,亦无证据证明在其公司退场时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结合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及鲁班公司施工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系鲁班公司所致并无不当。对于鲁班公司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如何结算,水墨公司认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6888.8888万元结算,鲁班公司则认为应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69907219.01元结算,因为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做了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减、石材也发生改供等,无论依据合同约定价款还是依据投标文件确定的价款结算都不符合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由此才产生了双方在鉴定过程中新的合意,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6888.8888万元为基础,对工程增减项量价、石材改供涉及的金额等作出具体鉴定,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在诉讼、鉴定过程中对施工工程价款的合意以及鉴定意见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实际,双方当事人所坚持的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与本案事实不符,对于双方要求重新确定工程价款基础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工程施工期限延误、鲁班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返工等事实,结合会议纪要载明的情况,可以认定本案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于是双方就修复费用和损失等诸多事项于2019年12月24日经过协商自行签订了《协议书》,对于鲁班公司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和损失作了具体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鲁班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协议违背了其本意或者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利,故该《协议书》约定的明确内容可以作为本案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一审法院据此扣除鲁班公司工程款800万元并无不当,鲁班公司认为该800万元不应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关于保证金的返还,亦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在鲁班公司出具等额银行质量保函后,由水墨公司予以退还。
关于石材价款以及石材改供产生的损失问题,一审确定的石材价款是双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协议确定的金额,水墨公司在议定金额基础上另行提出扣除税金的意见,没有依据;根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显示,石材改供系因鲁班公司提供的石材存在色差和铺设存在质量问题等,水墨公司提出石材改供后鲁班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结合施工过程和改供的纪要等证据,应认定石材改供主要系鲁班公司原因所致,鲁班公司提出的因石材改供产生的损失及可得利益等应由水墨公司承担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水电费,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在4770万元中,水墨公司实际扣除了194427元,鲁班公司认为该194427元即为水电费,但是根据水墨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反映上述金额中仅有18477元标明是水电费,其他扣款项目指向充卡费用、垃圾清运费、罚款等,部分材料有***签字,依据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质证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鲁班公司交纳的水电费实际为18477元具有相应事实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鲁班公司施工时间、施工进度等因素酌定该公司另行承担部分水电费并无不当,双方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水电费分担的事实,本院对双方要求重新确定水电费金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量的增减及价款结算问题,水墨公司认为不存在增项,鲁班公司认为在一审认定增项基础上,还有签证单28、51的工程量应单独计价。对此,一审法院已经确定的增项工程,双方已经做了相应举证和质证,该院对于作为增项认定的理由已做了阐释,本院不再赘述,水墨公司认为不应视作增项的意见不成立。至于鲁班公司提出的签证单28项下工程价款问题,该认为水墨公司提供的图纸不明确,仅有示意图而无施工详图且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并无该工程,该门实际的质地和价款都超出了其他部位的门,属于增项工程。水墨公司认为签证28涉及的移门在招标范围内,工程图纸示意图可以看出施工内容。鉴于该处安装移门可以由示意图看出,并非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项目,且该签证单并未获得水墨公司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对此不作增项认定另行增加工程价款并无不当。签证单51项下工程,在鉴定报告中并未评估出具体价格,签证单也未得到水墨公司签字确认,亦不另行增加工程价款。
关于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的分担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诉讼请求等因素所做分担并无不当。
综上,水墨公司、鲁班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73元,由水墨公司负担19260元,由鲁班公司负担130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张朴田
审判员 孙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