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与**、**1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23民初380号
原告:**,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白头里乡西史村人,住该村,身份证号码14213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陕西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人,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山西省右玉县新城镇紫林苑小区10号楼3单元4号,身份证号码1421311***********。
被告:**1,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山西省右玉县新城镇馒头庄村,身份证号码1421311***********。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右玉县茂森苗木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北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MA0K9H6J4R。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北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1582517X9。
法定代表人: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1、右玉县茂森苗木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2022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鹏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邸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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