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32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与枫林三路交界处西南角麓云广场独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号办公楼8楼803-804、805-806房。
负责人:***。
第三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33号院1号楼1层40号。
法定代表人:夏洪洲。
本院在执行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又未发现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总公司即第三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第三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领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偿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509465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