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浔民二初字第857号
原告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江西省昌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勘察院)与被告江西省昌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勘察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勘察院撤回对被告昌泰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昌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9元,减半收取2099.5元,由原告九江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