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恢9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7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晋豫,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8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879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395939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存款、查封房产1套、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39593900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39593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114执恢9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