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3707号
原告江西艾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艾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艾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08元,由原告江西艾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