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6785号
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夏朵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陈某。
被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
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夏朵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睿培
书 记 员 李睿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