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7民初4755号
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平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宁馨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200支弄8号104室。
负责人:钱力军、韩叶熊,主任、副主任。
被告: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700号4幢C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述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扬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宁馨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宁馨家园业委会”)、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被告宁馨家园业委会负责人钱力军、韩叶熊,被告久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述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扬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14,857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14,8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判令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闻扬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久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宁馨家园业委会、久实公司聘请闻扬公司为上海市普陀区宁馨家园小区(以下简称“宁馨家园小区”)提供小区物业维修服务,累计26次,金额共计114,857元。宁馨家园业委会、久实公司均在《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申请协议表》上对维修项目、工程金额予以盖章确认。对于2019年7月底以前的工程,宁馨家园业委会当时的主任口头表示待物业维修基金定期存款到期后予以支付,但实际至今尚未予以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宁馨家园业委会辩称,闻扬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实际发生于上一届业委会的任期内,前业委会主任曾表示账目已结清。另外,闻扬公司与宁馨家园业委会并未直接订立协议,其提供的部分工程申请协议表没有闻扬公司盖章,只有物业公司及业委会主任盖章签字;部分申请协议表存在假冒业主签字或者业主签字时未载明工程金额的情况;部分工程未实际施工或仅施工部分内容。
被告久实公司辩称,其已于2020年12月结束对宁馨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对于本案争议工程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明确表示认可并盖章确认,但相应工程款应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久实公司并无支付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久实公司原为宁馨家园小区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闻扬公司对小区内房屋墙面渗漏进行修缮施工。
2017年8月2日,闻扬公司出具《工程预算书》,载明:宁馨家园小区6号1501室南房南窗、北房两个窗渗漏修缮工程造价4,776元。申请日期为2017年8月2日的《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申请协议书》载明:上述工程预算价4,776元。久实公司于落款“小区管理处”盖章确认,宁馨家园业委会于落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同意实施”处盖章确认,并由宁馨家园当时的业委会主任曹九民手写确认:“同意修理(维修基金)¥:4776曹九民2018.11.20”。
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闻扬公司在宁馨家园小区另发生25次墙面渗漏修缮,金额共计110,081元,维修手续同2017年8月2日发生的修缮工程基本一致,其中部分申请协议书中有闻扬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确认,部分申请协议书中仅有宁馨家园业委会盖章,无宁馨家园业委会主任写手确认,但在决算价中载明了决算金额。
2019年3月18日,曹九民在九份《付款凭单》中签字确认付款用途及金额。
2019年9月22日,宁馨家园业委会在七份《付款凭单》中签字确认付款用途及金额。
以上事实,有《工程预算书》《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申请协议表》《付款凭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宁馨家园业委会提供宁馨家园小区部分业主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部分业主在《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申请协议表》中签字时并不知晓工程报价,部分《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申请协议表》中的签字并非业主本人所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闻扬公司与宁馨家园业委会虽未就小区内房屋墙面渗漏修缮工程签订书面合同,但闻扬公司长期为该小区提供房屋修缮服务,宁馨家园业委会亦在《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申请协议表》《付款凭单》中盖章确认,故闻扬公司与宁馨家园业委会已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久实物业原系宁馨家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虽参与维修事宜的接洽及相关付款手续的办理,但并非合同相对方,并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工程款金额,部分《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申请协议表》中已载明决算价,并由宁馨家园业委会及闻扬公司盖章确认,其余未载明决算价的《小区公共设施维修更新工程申请协议表》均由宁馨家园小区当时的业委会主任曹九民在施工完成后手写确认工程决算价款,闻扬公司虽未在部分申请协议表中盖章,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决算价格明确表示认可,故可认定闻扬公司与宁馨家园业委会已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闻扬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及结算资料虽并非十分完备,但考虑到本案所涉维修工程均系零星发生的紧急修缮,工程简单且金额不大,故参照双方惯常的结算方式,对闻扬公司所主张的工程金额,本院予以采纳,宁馨家园业委应向闻扬公司支付工程款114,857元。宁馨家园业委会辩称,部分申请协议表存在假冒业主签字或者业主签字时未载明工程金额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系争工程系因宁馨家园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墙面渗漏而发生的修缮工程,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认,报修的业主个人是否确认工程决算价并不影响闻扬公司与宁馨家园业委会之间的结算行为。若宁馨家园小区业主认为宁馨家园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则应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予以撤销,但截至本案辩论终结前宁馨家园小区业主并未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提出主张,故本院对该项抗辩意见难以采纳。宁馨家园业委会及原主任曹九民分别于2019年9月及3月确认付款,但至今尚未履行,闻扬公司主张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宁馨家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857元;
二、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宁馨家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14,857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7元,减半收取,计1,298.5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宁馨家园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晶菁
书 记 员  朱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