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912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发(特别授权),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燊(特别授权),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克勤,总经理。
被告:烟台鼎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TR47E6E。
法定代表人:马敬晓,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鼎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