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2135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富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213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山路**。
法定代表人:邱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伟,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朦朦,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富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敖木伦街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付国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富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