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9民初241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甜涛,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万兴金地汇商业街B区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94997904G。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钊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铭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10月2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开始在被告施工的G65包茂高速重庆大观服务区扩建工程项目上班,工种为普工。2020年5月22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原告在上述工地抬水泥下步梯时,不慎被开铲车的同事铲伤左脚,后被带到南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受伤后,多次与被告协商工伤事宜均无果,被告也不承认原告系其员工。原告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5日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南川仲裁委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铭丰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熊六(音)介绍于2019年10月23日开始在被告铭丰公司施工的G65包茂高速重庆大观服务区扩建工程项目上班。2020年5月22日,原告在工地搬运水泥时遭工友铲车意外铲伤,伤后被送往南川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住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下肢挤压伤、皮肤裂伤。出院诊断为开放性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小腿挤压伤、左小腿批复软组织挫裂伤、贫血、电解质代谢紊乱、左小腿皮肤坏死。原告自述其最初经熊六联系在案涉工地做了10天保安,工资100元一天,后经老魏介绍转做打杂工作,工资130元一天。工资是带班的老魏谈的,现场也是老魏管,请假向老魏或者老谢请假,老魏和老谢他们都是带班的工作人员。2020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1.“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没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在完成伤残鉴定前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因为治疗往返医院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2.“***”伤愈后,须及时配合安诚保险和太平洋保险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评残。3.“***”须无条件及时配合“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并提交所需的资料。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保险理赔不及时、赔偿金额减少或者被拒赔的,其无权要求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铭丰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原告***在协议上签名捺印。2020年11月15日原告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处加盖了被告铭丰公司公章。2020年12月15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南川劳人仲不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原告2019年10月23日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申请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整范围,故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后原告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南川劳人仲不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协议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住院病历,以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证明,这些证据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生于1969年5月22日,2019年10月23日原告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已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此时,无论原告与谁建立何种用工关系,双方均无法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重庆铭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弋航